1. 有關臭氧處理單位
(1)目前,我國推薦ug/ml為臭氧濃度。
(2)臭氧發生器產生的氣體體積單位:ml。
(3)臭氧發生器定時提取氣功能量的時間單位:min。
2. 臭氧濃度輸出
(1)臭氧處理濃度范圍為0 ~ 80 g/ mL。
(2)臭氧濃度連續可調,濃度階差為1ug/ mL。
(3)臭氧表觀輸出濃度與實際輸出濃度的誤差≤±8%。
3.臭氧發生器管路輸出壓力,
當輸出壓力>1bar(1bar=10Pa)時,防止出現吸力。
4. 臭氧吸收裝置
臭氧發生器應具有臭氧吸收功能,吸收和降解過量的臭氧。
5. 管道壓力檢測報警系統
管道壓力檢測報警系統用于檢測進水管、內水管和輸出水管的壓力。用于檢測和警告氣道壓力過高或過低,防止壓力過大和吸力過大的發生。
6. 程控臭氧發生器自檢功能
自檢功能用于檢測設備在啟動狀態和運行時的異常情況
,便于醫務人員正常開展醫療工作,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便于維修人員對遠程設備進行維護。
7. 臭氧發生器使用空氣源
醫用氧氣必須裝在高壓容器中。醫用氧標準應符合國家相關醫用氧標準。
8. 輸出氣體雜質要求
輸出氣體的主要成分是臭氧和含氮化合物,如一氧化二氮
9. 醫用臭氧發生器適用規定醫用范圍
醫用臭氧發生器的臨床使用范圍必須嚴格限制在國家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范圍內。臭氧發生器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未限定范圍的臭氧發生器不得執行國家衛生部和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所有處理項目。